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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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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1.凡是新近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到我校申请博士后。 2.为了鼓励人才流动,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凡本校申请跨学科进站的博士,原则上应是留校工作的博士,其名额严格控制,由各站提出申请,报校人事部审批。 国家计划招收博士后名额的管理 5、 各流动站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自筹)的计划。校人事部根据各流动站科研项目、科研条件及科研需要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进站名额,于十一月底前向省人事厅专家处申报下一年度招收计划。当年度的计划名额不能移到第二年使用,每年进站的申请表报校人事部审批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每年10月末以后,由校人事处调剂各站所余的计划名额。每年初,国家进站指标未下达前,可参照上年度进站指标进行安排。 在站期间的管理 6、 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由博士后本人提出,应力求结合该站的重点科研任务,并征求指导小组意见,经流动站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需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一式三份。 7、 博士后所在院、系、专业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研究、实验和计算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站领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进行审议开题、指导工作和考核。博士后应在进站三个月内以答辩形式进行开题报告,并填写博士后科研工作登记表。以上材料交校人事处备案,出站时该考核表附上一并报省人事厅专家处。 8、博士后在站期间在核心及核心以上刊物上发表文章总数至少3篇,其中理科至少在被SC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1篇,工科至少在被EI检索的刊物上发表1篇(文章中博士后的署名单位应为设站单位)。各站应鼓励帮助博士后做好阶段成果总结,凡符合鉴定、申报专利、申报成果奖条件的,必须及时上报。 9、 各流动站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对本站博士后工作检查一次,听取意见、建议,并负责协调博士后有关工作,人事部及学校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博士后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并提出要求。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与使用 10、 每年3月和9月为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时间,申请者到人事处索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经所在站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进行评议,并代表学校写出审核意见。于3月20日、9月2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七份,打字)和壹百元评审费交人事处。 11、属于下列情况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申请基金 凡在本期博士后工作期间已获得一次资助金的; 工作期限 12、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能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可由站领导小组报学校批准,适当延长时间。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宜超过半年。延长期内的工资经费等开支由流动站负责解决。 13、 在站博士后如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学校可报省人事厅并转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办理退站手续,由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安排其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人事部专家司安排工作。博士后短期出国(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停发一切费用,并作为中途退站处理。 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14、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属计划内的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拨给,自筹经费由所在工作站拨给(每人每年二万元),用于工资、奖金、生活福利和科研费用。博士后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独生子女费,及配偶未随迁博士后流动的生活补贴等均应按照国家政策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博士后的研究费用: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及计算机费用等。可零星使用,也可集中使用,该项费用使用需经合作导师或所在教研室负责同志同意,应严格遵守我校的财务制度。 15、 博士后的经费管理由校计划财务部负责,单立户头、专款专用。博士后的工资按国家政策规定的(目前规定第一站为讲师第四档,第二站为讲师第五档,现役军人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执行。博士后在站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不随迁的博士后每月给予生活补贴200元。 16、 博士后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置书籍、资料及交纳博士后住房的房租等。博士后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给工资及生活补贴。 17、 博士后出站后未用完的经费,归人事处掌握,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学校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事业(包括联谊活动经费),具体由人事处掌管。 住 房 18、 博士后住房由校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分配,住房标准定为1.5-2室,房租按平方米面积收费。如按规定配备家俱的,家俱费另收。博士后本人也可根据本人实际需要申请较小的住房,其房租也相应减少。 博士后应爱护房内的一切设施(包括家俱)。离站时应主动通知房地产中心检查验收,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19、 博士后出站时,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将住房交回校房地产中心,不得继续占用。否则房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0、 博士后在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房屋: 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的; 承租后连续两个月不进住的; 不服从管理,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21、 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公安部门凭国家人事处专家司出具的介绍信,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出,落户手续。 22、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由校人事部与其工作单位协商按借用人员借调来我校工作,并由人事部安排适当工作。借用人员必须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学校按照其原工资等级标准发给工资。借用人员享受学校正式职工同样的生活福利、奖金待遇。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子女上学问题由各站所在院、系及校人事部协助解决。 23、 博士后流动期满分配在我校工作,其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其工作由我校负责安置。如有困难,则请省、市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系农村户口,可以持人事处专家司出具的介绍信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出站及工作分配 24、 博士后人员在完成预期工作出站前,到校人事部索取“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撰写规则如下: 工作报告格式、规格等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图书馆学位学术论文收藏中心、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执行; 25、 在出站前15天向人事处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和研究工作报告,及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发表文章、成果鉴定等材料。经人事处审查后,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如申请副高职以上任职资格的博士后,需同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 26、 博士后工作出站报告,要在会前三天通知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成员,并将研究工作报告附上。博士后工作出站报告会可采用“通告”的形式,欢迎校内师生参加。博士后需携带原《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及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材料,以及发表文章、成果鉴定等材料出席博士后工作出站报告会。 27、 出站报告会后到校人事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在校内办理离校手续,最后将离校通知单返回校人事处后,到省人事厅报批,领取博士后证书。 28、 期满离站后要求流动到下一站的博士后,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到校人事处领取有关表格,认真填写。博士后期满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或博管会协助联系,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须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附 则 29、 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 |